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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一部分)
2024-03-11 18:03:14


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


考虑到为执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3)项、第四十六条第(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产品清真保证的2014年第33号法律第52条和第67条第(3)款,有必要制定关于实施2014年第三十三号法律关于产品清真保障的规定的政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本政府法规中,这些术语应解释如下:

1.产品清真保证,以下简称JPH,是由清真证书证明的对产品清真的法律保证。

2.产品是指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产品、生物制品、基因工程产品以及公众佩戴或者使用的消费品有关的商品和/或服务。

3.清真产品是指根据伊斯兰法律(伊斯兰教法)宣布为清真产品的产品。

第2条

(1) 进口到印尼、在印尼境内分销和在印尼境内交易的产品必须获得清真证书。

(2) 由haram(禁用)材料制成的产品不需要获得清真证书。

(3) 第(2)款所述的产品必须标记为非清真产品。

(4) 如第(3)款所述,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包含非清真的告知。

第3条

第2条第(1)款所述的清真证书应发给由清真材料制作且符合PPH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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