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
考虑到为执行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3)项、第四十六条第(第三)款和第四十七条第(4)款的规定。关于产品清真保证的2014年第33号法律第52条和第67条第(3)款,有必要制定关于实施2014年第三十三号法律关于产品清真保障的规定的政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在本政府法规中,这些术语应解释如下:
1.产品清真保证,以下简称JPH,是由清真证书证明的对产品清真的法律保证。
2.产品是指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化学产品、生物制品、基因工程产品以及公众佩戴或者使用的消费品有关的商品和/或服务。
3.清真产品是指根据伊斯兰法律(伊斯兰教法)宣布为清真产品的产品。
第2条
(1) 进口到印尼、在印尼境内分销和在印尼境内交易的产品必须获得清真证书。
(2) 由haram(禁用)材料制成的产品不需要获得清真证书。
(3) 第(2)款所述的产品必须标记为非清真产品。
(4) 如第(3)款所述,企业必须在产品上包含非清真的告知。
第3条
第2条第(1)款所述的清真证书应发给由清真材料制作且符合PPH的产品。
联系电话:13017162575
湖南赛罗克,印尼官方清真 Halal 认证直属授权,国际清真机构中国独家代理,
千类产品综合认证解决方案专家,助力企业进入全球20亿人口清真市场;
涵盖:印尼官方 BPJPH 清真认证、印尼 MUl清真认证、马来西亚
官方 JAKIM 清真认证、美国 IFANCA 清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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