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二部分)
第二章
清真产品保证的合作
第一部分
总论
第四条
(1) JPH的组织应由部长执行
(2) 在执行第(1)款所述的JPH组织时,设立了BPJPH,该职位由部长负责。
(3) 第(2)款中提及的BPJPH有权:
a.制定和建立JPH政策;
b.建立JPH的规范、标准、程序和标准;
c.签发和撤销产品清真证书和清真标签;
d.对海外产品进行清真证书注册;
e.进行清真产品公开听证会、教育和出版;
f.对LPH进行认证;
g.进行清真审计师注册;
h.对JPH进行监督;
i.指导清真审计员;
j.在JPH组织领域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
(4) 在履行第(3)款所述权力时,BPJPH应与以下各方合作:
a.相关部委和/或机构
b.LPH;
c.MUI
第二部分
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相关部委的合作
第五条
(1) BPJPH与第4条第(4)款a中提及的相关部委的合作应根据相关部委的工作和职能进行
(2) 第(1)款所述相关部委包括在以下领域执行政府事务的部委:
a.工业;
b.贸易;
c.健康;
d.农业;
e.合作社和中小型企业;
f.外交事务;
g.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BPJPH与执行第5条第(2)款信函a所述工业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
a.与生产清真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加工材料、添加剂和辅助材料有关的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督;
b.为中小型工业提供清真便利;
c.清真工业区的形成;
d.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BPJPH与第5条第(2)款第b款所述贸易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
a.对企业和公众进行辅导;
b.监督市场上流通的清真产品;
c.为在贸易领域有进取心的企业实施JPH提供便利;
d.清真产品市场准入扩大;
e.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BPJPH与第5条第(2)款第c款所述卫生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
a.卫生设备和家庭卫生用品的清真证书和标签监督;
b.为卫生设备和家庭卫生用品的清真认证提供便利;
c.关于撤销卫生设备和家庭卫生用品的清真证书和标签的建议;
d.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BPJPH与第5条第(2)款第d款所述农业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
a.清真产品的公开听证会、教育和出版;
b.建立动物/家禽屠宰场和屠宰单位的要求;c.制定动物/家禽屠宰指南;
d.为动物/家禽屠宰场和屠宰单位提供清真便利;
e.建立动物源性食品经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农产品食品安全的兽医控制证书指南;
f.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BPJPH与第5条第(2)款信函e所述合作社和中小型企业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
a.合作社和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产品清真认证的公开听证会和援助;
b.为合作社和中型企业提供清真便利;
c.合作社和中型企业的数据收集;
d.为微型和小型企业提供协调和数据收集辅导;
e.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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