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三部分)
第十一条
BPJPH与第5条第(2)款信函e所述外交领域政府事务部的合作应包括:
a.促进国际合作;
b.海外清真产品推广;
c.提供有关海外清真机构的信息;
d.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如第5条第(2)款第g款所述,BPJPH与执行与JPH组织相关的其他政府事务的部委的合作应包括:
a.清真产品的公开听证会、教育和出版;
b.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第6条至第12条所述的有关合作程序的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三部分
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第十四条
(1) 第4条第(4)款第a项所述的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相关机构的合作应根据相关机构的工作和职能进行。
(2) 第(1)款所述相关机构包括在以下领域执行政府事务的非部长级政府机构或非结构性机构:
a.药物和食品管制;
b.符合性标准化和评估;
c.认证;
d.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十五条
BPJPH与第14条第(2)款a项所述在药物和食品控制领域执行政府事务的非部长级政府机构的合作应包括:
a.药品、传统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和加工食品的清真认证;
b.监督以药品、传统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和加工食品形式流通的清真产品;
c.建议撤销流通药品、传统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和加工食品的清真证书;
d.关于药品、传统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和加工食品的公开听证会、教育和出版;
e.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BPJPH与第14条第(2)款b项所述的在合格标准化和评估领域履行政府事务的非部级政府机构的合作应包括:
a.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合格评定标准和方案;
b.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BPJPH与第14条第(2)款第c款所述认证领域执行政府事务的非结构性机构的合作应包括:
a.LPH的认证;
b.编制认证方案;
c.编制认证方案的证明文件;
d.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如第14条第(2)款第d款所述,BPJPH与执行与JPH组织相关的其他政府事务的非部长级政府机构或非结构机构的合作应包括:
a.清真产品的公开听证会、教育和出版;
b.根据各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第15条至第18条所述的有关合作程序的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四部分
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清真检验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1) 第4条第(4)款b项提及的BPJPH与LPH之间的合作应包括:
a.由BPJPH建立的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试;
b.根据每项工作和职能,与JPH组织有关的其他任务(2)第(1)款中提及的有关合作程序的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五部分
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印尼乌雷马理事会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1) 第4条第(4)款c项中提及的BPJPH与MUI之间的合作应包括:
a.清真审计师的认证;
b.建立产品的清真;
c.LPH的认证。
(2) 如第(1)款所述,与伊斯兰教法合规性有关的合作应根据MUI的法令(意见)进行。
第二十二条
(1) BPJPH和MUI之间关于第21条第(1)款信函a所述清真审计员认证的合作应包括教育和培训以及能力评估。
(2) 第(1)款所述清真审计员证书的教育和培训应由BPJPH和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组织。
(3) 第(1)款所述清真审计员证书的能力评估应由MUI进行。
(4) 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关于组织清真审计员认证教育和培训的进一步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1) BPJPH和MUI之间关于建立第21条第(1)款信函b所述产品清真的合作应根据以下条款执行:
a.LPH向BPJPH提交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试结果
包括以下文件:
1.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2.PPH;
3.分析和/或规范的结果;
4.检验报告;
5.推荐;
b.根据信函a中提及的检查和/或测试结果,BPJPH应对LPH提交的文件进行验证;
c.BPJPH向MUI提交信函b中提到的验证结果;
d.MUI在有专家和相关部委、机构和/或机构成员参加的清真法特瓦(意见)会议上审查信函c.中提到的BPJPH验证结果;
e.如果清真法特瓦会议需要BPJPH提交的文件中未包含的额外信息,MUI应将文件退回以供完成;
f.清真法特瓦会议的结果应为确定产品的清真或非清真,由MUI法特瓦委员会负责人和秘书签署,并由MUI主席确认;
g.MUI收到BPJPH的验证结果后,最迟应在30(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清真或非清真的确定交付给BPJPH;
(2) 第(1)款第d段所述的MUI清真法特瓦会议应由BPJPH提供便利。
(3) 第(1)款信函f中提及的产品清真法令应提交给BPJPH,作为颁发清真证书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1) BPJPH和MUI之间关于第21条第(1)款第c.款所述LPH认证的合作应以Shari'a合规性评估的形式进行。
(2) 由MUI进行的Shari'a符合性评估应由BPJPH协助。
(3) 第(1)款所述的LPH认证应与履行认证领域政府事务的非结构性机构协调进行。
(4) 第(2)款所述的关于促进伊斯兰教法合规性评估的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五部分
产品清真保证组织机构与印尼乌雷马理事会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1) 第4条第(4)款c项中提及的BPJPH与MUI之间的合作应包括:
a.清真审计师的认证;
b.建立产品的清真;
c.LPH的认证。
(2) 如第(1)款所述,与伊斯兰教法合规性有关的合作应根据MUI的法令(意见)进行。
第二十二条
(1) BPJPH和MUI之间关于第21条第(1)款信函a所述清真审计员认证的合作应包括教育和培训以及能力评估。
(2) 第(1)款所述清真审计员证书的教育和培训应由BPJPH和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组织。
(3) 第(1)款所述清真审计员证书的能力评估应由MUI进行。
(4) 第(1)款和第(2)款中提及的关于组织清真审计员认证教育和培训的进一步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1) BPJPH和MUI之间关于建立第21条第(1)款信函b所述产品清真的合作应根据以下条款执行:
a.LPH向BPJPH提交产品清真检查和/或测试结果
包括以下文件:
1.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2.PPH;
3.分析和/或规范的结果;
4.检验报告;
5.推荐;
b.根据信函a中提及的检查和/或测试结果,BPJPH应对LPH提交的文件进行验证;
c.BPJPH向MUI提交信函b中提到的验证结果;
d.MUI在有专家和相关部委、机构和/或机构成员参加的清真法特瓦(意见)会议上审查信函c.中提到的BPJPH验证结果;
e.如果清真法特瓦会议需要BPJPH提交的文件中未包含的额外信息,MUI应将文件退回以供完成;
f.清真法特瓦会议的结果应为确定产品的清真或非清真,由MUI法特瓦委员会负责人和秘书签署,并由MUI主席确认;
g.MUI收到BPJPH的验证结果后,最迟应在30(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清真或非清真的确定交付给BPJPH;
(2) 第(1)款第d段所述的MUI清真法特瓦会议应由BPJPH提供便利。
(3) 第(1)款信函f中提及的产品清真法令应提交给BPJPH,作为颁发清真证书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1) BPJPH和MUI之间关于第21条第(1)款第c.款所述LPH认证的合作应以Shari'a合规性评估的形式进行。
(2) 由MUI进行的Shari'a符合性评估应由BPJPH协助。
(3) 第(1)款所述的LPH认证应与履行认证领域政府事务的非结构性机构协调进行。
(4) 第(2)款所述的关于促进伊斯兰教法合规性评估的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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