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五部分)
第三章
清真检验机构
第一部分
清真检验机构创始人
第三十条
(1) 政府和/或公众可以找到LPH。
(2) 第(1)款所述的政府由中央政府和地区政府组成。
(3) 第(1)款所述的公众应为拥有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法律实体。
第三十一条
(1) 第30条所述政府创办的LPH包括各部委/机构、地区政府、公立大学、国有企业和地区政府所有企业创办的LPH。
(2) 第(1)款所述各部/机构或地区政府建立的LPH应为各部/机关、或地区政府工作单位或技术实施单位的职能。
(3) 第(10)款所述公立大学创建的LPH应为研究和公共服务部门的一部分。
(4) 第(1)款所述国有企业或地区政府所有企业设立的LPH应为:
a.国有企业或地区政府所有企业的服务业务部门的一部分;或
b.国有企业或地区政府所有企业的姊妹公司。
第三十二条
(1) 如第30条所述,公共设立的LPH必须由拥有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法律实体申请。
(2) 第(1)款所述拥有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法律实体由协会或基金会组成。
第二部分
清真检验机构设立要求
第三十三条
(1) 如第31条和第32条所述,政府和/或公众创建LPH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拥有自己的办公室及其设备;
b.获得BPJPH的认证;
c.至少有3(三)名清真审计员;和
d.与拥有自己实验室的其他机构有实验室或工作安排。
(2) 第(1)款第d款所述的拥有自己实验室的其他机构应为政府或公众根据法律规定拥有清真认证范围实验室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如第33条所述,政府和/或公众创建LPH的要求应通过以下文件证明:
a.所有权证书、建筑使用权、使用权、租赁协议、贷款协议、赠与契约或买卖契约;
b.LPH认证函和BPJPH颁发的LPH认证证书;
c.声明聘用清真审计师的声明函,随附声明愿意成为清真和MUI证书审计师的声明书;和
d.在认证领域履行政府事务的非结构性机构的实验室认证证书或与第33条第(2)款所述拥有认证实验室的机构的合作协议。
第三部分
清真检验机构认证
第35条
(1) LPH认证应由BPJPH进行。
(2) 第(1)款所述的LPH认证申请应由JPH组织相关工作单位(无论是中央机构还是地区机构)的领导人、公立大学校长、国有和地区政府所有企业的主席以及拥有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法人实体的主席向机构负责人提出。
(3) 第(2)款所述的LPH认证申请必须通过手动或电子系统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证明文件的附件。
(4) 第(3)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第34条所述的文件;
b.质量方针,至少包括组织结构、质量方针、公正管理以及资源、过程和管理体系要求、投诉处理和解决程序、审计范围和方案、公共信息保密以及公共信息的公开性和可用性;和
c.质量指南支持者,至少包括清真审计员能力支持列表、支持实验室列表、审计列表、内部审计记录、管理评审、投诉处理和解决的标准操作程序、问责和财务的标准操作流程、秘密隐藏准备声明,以及公开信息披露准备就绪声明。
第三十六条
(1) BPJPH应在收到完整文件后最长5(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第35条所述文件。
(2) 第(1)款所述的文件验证应通过检查文件有效性和现场审查进行。
(3) 第(2)款所述的文件核查应由配备有委托书的核查小组进行。
第37条
如果第36条所述的文件验证表明符合要求,则机构负责人应签发LPH认证函。
第三十八条
(1) 如果第36条所述的文件验证不符合要求,则机构负责人应致函申请人,要求提供更多文件。
(2) 申请人必须在收到第(1)款所述要求提供额外文件的信函后最迟5(五)个工作日内向机构负责人提交所要求的额外文件。
(3) 如果能够满足第(2)款所述的要求提供额外文件的信函并符合要求,则机构负责人应签发LPH认证信函。
(4) 第(3)款和第37条所述的LPH认证函应发送给各部委和/或机构或公立大学的负责人,以及拥有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法律实体的负责人。
(5) 各部委和/或机构或公立大学的负责人以及拥有伊斯兰宗教机构的法律实体的负责人应在法令制定后最迟5(五)天内将LPH成立法令的副本提交给机构负责人,以供注册。
(6) 如果第(2)款所述的要求提供额外文件的信函无法履行,则机构负责人应传唤申请人,并提交拒绝信函,同时退回文件,说明拒绝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
(1) 第17条第a款所述的LPH认证,为了符合LPH合格评定的要求,应根据LPH向履行认证领域政府事务的非结构性机构提交的申请进行,并附上BPJPH根据法律颁发的LPH认可函。
(2) 履行第(1)款所述认证领域政府事务的非结构性机构应与BPJPH和MUI合作。
(3) LPH符合性评估,如第(1)款所述,至少应通过对LPH合格性文件和技术评估过程进行审查来进行。
(4) 应将第(3)款中提及的LPH合格评定结果提交给BPJPH。
(5) 如第(3)款所述,机构负责人应根据LPH合格评定结果颁发LPH认证证书。
(6) 关于LPH认证和注册的进一步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联系电话:13017162575
湖南赛罗克,印尼官方清真 Halal 认证直属授权,国际清真机构中国独家代理,
千类产品综合认证解决方案专家,助力企业进入全球20亿人口清真市场;
涵盖:印尼官方 BPJPH 清真认证、印尼 MUl清真认证、马来西亚
官方 JAKIM 清真认证、美国 IFANCA 清真认证。
服务企业部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