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六部分)
第五部分
清真包装产品加工的区域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第43条第(4)款字母d所述的包装区域必须在以下区域之间分开:
a.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
b.清真和非清真产品包装设施。
第五十三条
第43条第(4)款字母d所述的包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与非清真产品包装设备交替使用包装设备;
b.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清洁设施;
c.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维护设施;
d.拥有不同的清真和非清真设备储存设施。
第六部分
清真分销产品工艺的区域和设备
第五十四条
第43条第(4)款(e)项所述的分布区域必须在以下区域之间分开:
a.从仓库到产品分销设备的运输设施;
b.清真和非清真产品分销的运输设备。
第五十五条
第43条第(4)款(e)项所述的配电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与用于分销非清真产品的分销设备交替使用分销设备;
b.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清洁设施;
c.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维护设施;
d.拥有不同的清真和非清真设备储存设施。
第七部分
清真营销产品流程的区域和设备
第五十六条
营销区域,如第43条第(4)款f款所述,必须在以下区域之间分开:
a.产品营销设施;
b.清真和非清真产品营销流程
第五十七条
第43条第(4)款f款中提及的营销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不得将营销设备与非清真产品营销设备交替使用;
b.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清洁设施;
c.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维护设施;
d.拥有不同的清真和非清真设备储存设施。
八部分
清真展示产品流程的区域和设备
第五十八条
产品展示区,如第43条第(4)款字母f所述,必须在以下区域之间分开:
a.清真产品展示设施;
b.清真和非清真产品展示流程。
第五十九条
第43条第(4)款f款中提及的演示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e.不得与非清真产品展示设备交替使用展示设备;
f.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清洁设施;
g.为清真和非清真使用不同的设备维护设施;
h.拥有不同的清真和非清真设备储存设施。
第六十条
(1) 动物来源的非清真新鲜产品的分销、营销和展示应与动物来源的清真新鲜产品分开。
(2) 动物来源的非清真加工产品和非动物来源的无清真加工产品的分销可以与动物来源的清真加工产品或非动物来源清真加工产品相结合,只要不保证交叉污染,且分销设备未用于分销非清真新鲜动物来源产品,并经生产商或分销商的声明函证明。
(3) 动物和非动物来源的非清真新鲜和加工产品的营销和展示应与动物和非植物来源的清真新鲜和处理产品的营销与展示分开。
(4) 第(1)、(2)和(3)款所述产品的分销、营销和展示应根据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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