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八部分)
第七章
清真认证产品类型的分阶段实施
第六十八条
(1) 需要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包括:
a.货物;
b.服务。
(2) 第(1)款a项所述货物包括:
a.食物;
b.饮料;
c.药品;
d.化妆品;
e.化工产品;
f.生物制品;
g.基因工程产品;
h.磨损、使用或利用的消费品
(3) 第(1)款信函b.中提及的服务应包括与以下内容相关的商业服务:
a.屠宰;
b.加工;
c.储存;
d.包装;
e.分布;
f.营销;
g.演示。
第六十九条
(1) 第68条第(2)款字母a.至d.所述的每种食品、饮料、药品和化妆品应由部长在与相关部委和机构以及MUI协调后确定。
(2) 第(1)款所述协调的实施应由BPJPH提供便利。
第七十条
第68条第(2)款所述的化学、生物和基因工程产品(例如,至第(3)款所指的字母)和服务(仅与食品、饮料、药品和化妆品相关)。
第七十一条
(1) 第68条第(2)款所述穿戴、使用或利用的消费品
字母h,应仅为源自和/或含有动物成分的货物。
(2) 第(1)款所述的穿戴消费品包括:
a.服装;
b.顶盖;
c.附件。
(3) 如第(1)款所述,使用的消费品包括:
a.家庭卫生用品;
b.家用设备;
c.穆斯林礼拜设备;
d.食品和饮料的包装;
e.文具和办公用品。
(4) 第(1)款所述使用的消费品应为医疗设备。
(5) 第(2)款至第(4)款所述的消费品类型可由部长在与相关部委和机构以及MUI协调后添加。
(6) 第(8)款所述协调的实施应由BPJPH提供便利。
第七十二条
(1) 第68条至第71条所述的产品类型的清真认证要求应分阶段实施,
(2) 第(1)款所述的产品类型清真认证要求的分阶段实施应考虑:
a.产品清真要求已在立法中确立;
b.产品在2014年第33号法律实施前已通过产品清真保证认证;
c.该产品是主要需求,并且被大量消费;
d.产品具有很高的非清真临界点;
e.业务的准备情况;
f.JPH实施基础设施的准备情况。
(3) 第(1)款所述的分阶段实施应:
a.从食品和饮料产品开始;
b.下一阶段应涵盖食品和饮料以外的产品。
(4) 截至2019年10月17日尚未获得清真认证的产品应在与相关部委/机构协调后,由《部长条例》进一步监管。
(5) 第(3)款所述的产品类型清真认证要求的分阶段实施规定,应在与相关部委/机构协调后,由《部长条例》进行规定。
第七十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第72条所述的阶段化不应取消所需动物源产品的清真认证要求。
第七十四条
(1) 药品、生物制品和卫生设备形式的产品;申请清真认证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方便和质量要求。
(2) 如果药品、生物产品和卫生设备的来源不是清真成分和/或生产方式不是清真的,则可以通过包括来源成分的信息来分销产品,直到发现清真成分和(或)清真生产方式。
(3) 药品、生物制品和卫生设备形式的产品;如第(1)款所述,除遵守安全、方便和质量要求外,还必须遵守良好的清真生产规范。
(4) 如第(2)款所述,关于非清真原料和/或生产方式非清真的药品、生物制品和卫生设备的进一步规定,以及遵守商品和清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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