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31号政府法规(第九部分)
第八章
监督
第七十五条
(1) BPJPH对JPH进行监督
(2) 第(1)款所述的对JPH的监督可以由BPJPH单独进行,也可以与相关部委、机构和/或地区政府一起,根据每项工作和职能进行。
(3) BPJPH、相关部委、机构和/或地区政府对JPH的监督应由JPH检查员进行。
第七十六条
(1) 第75条第(3)款所述的JPH检查员是由其机构的授权官员授权对JPH进行监督的民用机构政府雇员,
(2) JPH检查员,如第(1)款所述,必须对企业提供的信息中列出的配方奶粉保密,
(3) 如第(1)款所述,JPH检查员在执行监督时必须配备任务书和身份证明。
第七十七条
(1) JPH监督应针对:
a.LPH;
b.清真证书的有效期;
c.产品清真;
d.列入清真标签;
e.包括非清真标志;
f.清真和非清真产品的屠宰、加工、储存、包装、分销、营销以及展示的地点、区域和设备的分离;
g.清真监督员在场;和/或
h.与JPH有关的其他活动。
(2) 第(1)款所述的监督应定期和/或随机进行。
(3) 第(2)款所述的定期监督应在6(六)个月内进行1(一)次。
(4) 第(2)款所述的随机监督应根据需要和/或在指控违反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十八条
(1) 应针对产品执行第77条第(1)款信函e中提及的非清真通知的监管。
(2) 如第(1)款所述,产品的非清真通知可能采用图片、标记和/或文字的形式。
(3) 第(2)款提及的关于图片、标记和/或文字的规定必须涵盖人权和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
(4) 第(2)款和第(3)款中提及的关于非清真通知的进一步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第七十九条
(1) BPJPH、相关部委、机构和地区政府在对JPH进行监督时可能会涉及相关机构。
(2) 第(1)款所述的相关机构可参与实施对JPH的监督,参与援助活动。
第八十条
第77条所述的有关监督的进一步规定应由《部长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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