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赛罗克,专注印尼官方清真认证,中国企业首选。
第八十七条
(一)商业行为者必须在已获得清真证书的产品上贴上清真标签。
(二)标签更新为新的清真证书。
第八十八条
BPJPH建立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清真标签。
第八十九条
(一)Ha1a1标签至少包含:
一.商标;和
二.证书编号或注册号。
(二)第(1)款a项所指的标识包含图像、文字或图像和文字的组合。
第九十条
第89条第(1)款a项所述的清真标签中的徽标是由BPJPH决定和/或执行的一种决定和/或行动形式。
第二部分 包含清真标签
第九十一条
(一)第87条所述的清真标签 列在:
一.产品包装;
二.产品的某些部分;和/或
三.产品上的特定位置。
(二)根据第(1)款所述的清真标签,必须易于查看和阅读,并且不容易删除,移除和损坏,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第(2)款所述的清真标签不包括在以下情况下:
一.包装太小而无法包含 完整描述的商品;
二.产品以少量直接在买家面前销售和包装;和
三.以散装形式销售的产品。
(四)清真证书文件证明了第(3)段中提到的清真标签的实施。
第十五章 过渡条款
第169条.
在本政府条例生效时:
一.在本政府条例颁布之前与外国清真机构和其他国家的认证机构进行的所有形式的合作在合作期结束之前仍然有效;
二.在本政府法规颁布之前,MUI认可的外国清真证书在外国清真证书的有效期到期之前仍然有效;
三. 在本政府法规颁布之前由MUI或BPJPH颁发的清真证书在清真证书期届满之前仍然有效;
d. MUI在本政府法规颁布前规定的清真标志形式 ,自本政府法规颁布之日起最多可以使用5(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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